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15號原告 張瓅今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瑞彰
楊志隆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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