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 司聲繼字 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繼承人 洪淑玲 代理人 洪騰霖 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洪淑玲為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請提出經聲請人洪淑玲「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其上並應補列未成年人洪淑玲之法定代理人(生母),並由法定代理人簽名。
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與其生母親子關係之大陸戶籍資料。
三、經聲請人洪淑玲之法定代理人(生母)同意授權洪騰霖辦理本件107年度司聲繼字第6號之同意書,並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洪士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