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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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陳玉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應峰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67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