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2號原告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陳民雄 會計師上列原告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二、原告應依被告人數檢附起訴狀繕本或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升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