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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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被告申○
告酉○○
戊○○住己○○住台北縣板橋市○○里○鄰○○路一二五之二號丁○○住未○○住庚○住午○○住辰○住寅○○住丙○○住丑○○住巳○○住右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寅○○住被告辛○○住
乙○○○住卯○○住壬○○住癸○○住子○○住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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