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07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佰伍拾柒萬柒仟伍
佰陸拾肆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叁仟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一、美金128,035元x新臺幣(下同)30.407(99年11月12日美金
  現金賣出匯率)=3,893,160.245元
二、澳幣55,886元x30.14(99年11月12日澳幣現金賣出匯率)
  =1,684,404.04元
三、以上合計為5,577,564元(3,893,160.245元+1,684,404.04
  元=5,577,564.2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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