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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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緝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緝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38歲民.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ㄧ、本件被告甲○○因未指定犯人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鄭瑋法官林正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甄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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