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述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祭祀公業 廖君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祭祀公業廖君惠之事務所設置於台中市,有債權人提出之台灣省台中市祭祀公業廖君惠規約附卷可稽,顯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前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