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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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90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乙○○○聲明人即繼承人乙○○○因其被繼月00日出生,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5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中華民國97
家事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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