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松墝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1年度偵字第9716、10075號、82年度偵字第976、12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黎國城 (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於民國80年8月6日下午4時許,打電話至桃園縣中壢市芝芭里3鄰5號 陳江 秀容 住處欲找 陳江秀容 之夫 陳國權 談有關在中壢市開設休閒中心及電動機具事宜,為陳江秀容接到電話,陳江秀容因經營六合彩組頭,是日忙接牌,無暇幫黎國城轉接電話與陳國權,雙方發生口角,黎國城懷恨在心,又因被告 彭勝興 調牌與陳江秀容簽中六合彩賭金二百多萬,陳江秀容未付該筆彩金等事,益增心中不滿,遂夥同被告陳松墝及 王世薊 、 沈振有 、 袁明寬 、彭勝興、 謝照興 (王世薊、沈振有、袁明寬、彭勝興、謝照興均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共7人於同日下午6時許搭乘2部車欲至前開陳江秀容住處找陳江秀容,途中至陳江秀容住處前方200公尺處即桃園大圳旁產業道路上與騎機車欲往桃園大圳丟垃圾之陳江秀容相遇,黎國城等7人即質問陳江秀容下午電話之惡劣態度及彭勝興中六合彩彩金一事,雙方又起爭執,黎國城等7人遂基於殺人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動手毆打陳江秀容,並以鈍器打擊陳江秀容之頭部、手部,因陳江秀容抵抗喊叫,黎國城更堅定其殺意並以雙手勒住陳江秀容之脖子致窒息而死,黎國城等7人為掩飾殺人犯行,並將已死之陳江秀容屍體丟入在旁之桃園大圳內,黎國城等7人隨即駕車迅離現場,嗣於翌日(即80年8月7日)上午9時20分許,在桃園縣大園鄉南港村水利會8支27號漁池內為 黃春昌 發現陳江秀容屍體。因認被告陳松墝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刑法第247條第1項之遺棄屍體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陳松墝業於100年2月9日死亡乙情,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
2號卷),則被告陳松墝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