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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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 黃亦廷 訴訟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大一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