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22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衡恩
潘姵潔陳錫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