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8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884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李柏翰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所為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李柏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原審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毒品案件(99年度簡字第10371號、100年度簡字第26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又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85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本件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僅減1月,與一般施用毒品案件地院裁定定應執行刑均減刑2月以上不同,懇請重新裁定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上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為法院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李柏翰因犯原裁定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2年2月、2年2月、2年2月、2年2月、2年2月,先後確定在案。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依受刑人所犯上開7罪之宣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1年9月,原裁定於此範圍內,併考量上開附表編號一至二部分,前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4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三至七部分,前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851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
6月,乃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未逾越法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應減刑2月以上云云,持己見任意指摘,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受刑人李柏翰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4日23│100年1月17日19│100年1月2日│100年1月10日│││時55分為警採尿│時許│││││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99年度│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毒偵字第8135號│度毒偵字第1012│度偵字第14851│度偵字第14851││││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院││├──┼───────┼───────┼───────┼───────┤│最後│案號│99年度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371號│2627號│2851號│2851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月12日│100年4月1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0年4月6日│100年5月13日│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確定│││││││日期│││││├───┼──┼───────┴───────┴───────┴───────┤│備註││1.上開編號一至二所示之有期徒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3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2.編號三至七所示之有期徒刑,經同一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編號│五│六│七│├──────┼───────┼───────┼───────┤│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11日│100年1月16日│100年1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案號│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4851│度偵字第14851│度偵字第14851│││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院│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2851號│2851號│2851號││事實審├──┼───────┼───────┼───────┤││判決│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101年3月1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判決│101年5月9│101年5月9│101年5月9│││確定│日│日│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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