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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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訴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敏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經聲請人聲請更正,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誤載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上開文字顯係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