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家抗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抗字第84號抗告人 張怡 代理人 蔡育霖 律師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王一之 、 王化之 、 王允之 、 王玉之 等4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全字第7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送達前之抗告,亦有效力」。本件假扣押裁定於民國101年4月23日送達抗告人(原審卷第20、21頁),抗告人於101年4月20日提起本件抗告,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本件抗告為合法,合先敘明。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假扣押制度乃為保全債權人將來之強制執行,並得命其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父 王思文 於100年1月31日過世,相對人於繼承當時不知王思文與抗告人間之結婚為無效,誤將抗告人認為係王思文之配偶,遂與抗告人共同繼承並平均分配王思文之遺產,且同意抗告人暫住於相對人共同繼承之臺北市○○區○○街○○巷○號7樓房屋。相對人嗣發現抗告人與王思文之結婚為無效,抗告人並非王思文之配偶、無繼承權,曾於101年3月12日委請 唐月妙 律師以台北法院郵局第140號存證信函通知抗告人返還王思文之遺產,未獲置理。抗告人於100年3月間受分配遺產之現金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於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時,依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抗告人於101年4月2日存款帳戶中僅餘18,460元及定期存款80萬元,應認抗告人確有浪費財產之行為,而有假扣押之原因存在。
四、抗告意旨則以:相對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亦未提出抗告人就財產有任何不利益處分,將達於資力狀態或逃匿無蹤等情之證據。相對人於101年3月13日且接獲相對人委請律師寄發之存證信函後,即委請 李佩昌 律師函覆,可證抗告人無變賣財產逃匿情事。抗告人於收受相對人委託律師所發之存證信函後,情緒極不穩定,服用藥物企圖尋短,自無變賣或隱匿財產之心力,更未有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抗告人獲得分配王思文之遺產350萬元,抗告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使用收益該筆金錢,豈能倒果為因,以抗告人使用自己所有之金錢,指摘抗告人對財產為不利益處分?相對人未釋明有何假扣押之原因,求為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等語。
五、經查:㈠關於請求之原因:
相對人主張渠等誤認抗告人為王思文之配偶,而與抗告人平均分配王思文之遺產,嗣相對人發現抗告人並非王思文之配偶、無繼承權,請求抗告人返還原受分配之遺產。抗告人自認受分配遺產,堪認相對人主張對抗告人有遺產返還請求權為可採,故相對人已就請求之原因為釋明。
㈡關於假扣押之原因: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浪費財產之事由,雖為抗告人所否認;但抗告人對於100年3月間受領王思文之遺產350萬元,至101年4月2日現金僅餘活期存款18,462元及定期存款80萬元乙節不爭執。抗告人在短短一年內現金減少二百餘萬元,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有浪費財產或將財產隱匿之行為,洵非無由。且依抗告人目前之財產狀況,確與相對人請求返還之金額差距甚遠,相對人主張本件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自屬有據。原裁定認相對人就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但釋明仍有不足,命供擔保後准許假扣押,於法洵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張松鈞法官蘇瑞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