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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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8號上訴人乙○○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7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吳新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