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6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含扶養費),請按實際支出情況分項提出證明文件。
二、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三、提出聲請人97年度各類所扣繳憑單,並陳報聲請人每月收入及將來還款來源。
四、提出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專用之債權人清冊。
五、提出受扶養親屬(亦即配偶、子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提出聲請人配偶 李麗靜 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今工作為何?何以不用負擔家用開支及扶養費?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文件;如現無工作,請陳報配偶失業期間及相關釋明文件(例如:領取失業救濟金證明、勞委會就業輔導等)。
八、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96年4月16日起至98年
4月16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