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姚勳昌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已執行│有期徒刑5月│││完畢)││├────────┼──────────┼──────────┤│犯罪日期│94.01.19│94.02.0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665號│94年度核退偵字第116││││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易字第508號│95年度上易字第20號││實│││││審├──────┼──────────┼──────────┤││判決日期│94.04.19│95.03.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度易字第508號│95年度上易字第2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5.16│95.03.16│├─┴──────┼──────────┼──────────┤││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備註│6394號│3607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