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1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德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就任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桃院 木民忠 九十五年度司字第二三九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清算期間清算事務仍未了結,致無法如期於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延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展延至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日
書記官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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