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92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644號),本院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吳勇毅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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