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6月18日以法矯字第0999022201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99年8月1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