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載述各罪,所處如附表列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等前來。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無訛,爰依刑事訴訟法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4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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