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2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同月十一日準備程序訊問時已坦承犯行,案情業已明朗,且被告家中清寒,尚有母親需要扶養,爰聲請法院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被告因竊盜、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七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裁定自同月十七日起開始羈押。茲因上開羈押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本院已定於九十八年三月十日進行審理,本件亦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之法定停止羈押之原因,從而被告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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