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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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建興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建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前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經核上開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判決書及鑑定書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韶穎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鑑驗內容1吸食器1組檢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