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王群浩 被告 彭楚皓
劉坤榮
林靖軒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江俊彥
法官許芳瑜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郝彥儒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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