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88號聲請人瑒陞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敏珍 代理人 胡敏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家鋐附表:113年度除字第8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瑒陞國際有限公司胡敏珍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112年12月31日100,000元U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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