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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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2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208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告 林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1日上午10時55分於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13年6月6日經核准變更登記,代表人姓名欄則顯示「缺額」,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最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然原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陳報法定代理人之變更情形,及具狀聲明由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如委任訴訟代理人,亦未重新提出委任狀,則後續由原告公司法務 林紫彤 到庭代理原告所為陳述之訴訟行為,尚非合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宛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