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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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97號原告 曾文利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彭志煊 律師被告 杜宜真
江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0元(計算式:410,000元+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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