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852號聲請人 楊廣鎮 (即 林雅惠 之繼承人)
楊茗雯 (即林雅惠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楊憲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昀潔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0-ND-0000000-0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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