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光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光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光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嗣經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現於監獄執行中,因受刑人於民國99年10月23日經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