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3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裁
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