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簡字第23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33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鈞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裁
判費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春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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