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309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13日上午9時15分在
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