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
萬零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伍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文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