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51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51671號債權人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信安泰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陳明債務人最新之住所,經本院民國95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經本院職權調查,債務人已於民國91年3月6日遷址於台北縣樹林市○○街○○巷○○號4樓,該址非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