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О號
原告永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原告永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陳月英 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潘政宏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