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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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27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范文雄(PHAMVANHUNG)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范文雄(PHAMVANHUNG)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毛妍懿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