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358號
上 訴 人 馮培倫
即原告
被上訴人 李宜臻
李宗益
李宗龍
李宗昆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宜臻、李宗益、李宗龍、李宗昆間因103
年度營簡字第358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
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19,034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