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玉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0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玉松前於民國108年9月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為警執行搜索時,經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嗣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14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6月11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108年度偵字第106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請鑑定,其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請檢驗後,其檢驗結果亦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按,故均屬第二級毒品,爰將上開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注射針筒,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之3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施玉松之住所地,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㈠被告前於108年9月2日凌晨0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
區○○路○○○○號之住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翌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108年度聲搜字第527號搜索票在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而被告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14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9年6月11日期滿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108年度偵字第0000
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8年度毒聲字第
241號刑事裁定、橋頭地檢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341號、10
8年度偵字第10662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案卷確認無訛,先予敘明。
㈡又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塊1包,經送請鑑定
後,其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後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所示),及扣案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經送請檢驗後,其檢驗結果亦呈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
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按(見毒偵卷第25、49頁);基此,足認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支白色晶體
1包,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該支注射針筒因均與其內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則依同條例之規定,均不得非法持有,而均屬違禁物,故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均與其上所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依上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部分,既已因鑑驗而滅失,爰不另沒收銷燬之宣告,併此敘明。
㈢至聲請意旨誤引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為本件聲請沒收之依
據,固有未合,惟本院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予敘明。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史萱萱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前淨重│││為壹點零陸陸零公克,檢驗後│││淨重為壹點零陸伍陸公克)│├──┼─────────────┤│2│注射針筒壹支(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