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嘉玲 即 張梅珠 代理人 謝政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之108年7月17日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汽車分期付款,如因該筆車貸而無法負擔原協商方案,顯屬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依消債條例第15
1條第7項即不得聲請更生。請具體說明得以聲請更生之理由。
二、承上,經查聲請人將屆退休年齡,請說明退休後是否仍有固定收入得履行更生方案?若無,則似無更生之可能,本件更生之聲請是否有必要?
三、請說明聲請人現今工作固定收入來源為何?並請提出薪資單或每月薪資收入切結書。
四、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於96年12月核付勞保老年給付91萬1,754元,是否均已用於清償債務?
五、請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除膳食費以外其餘項目均應提出至少一期之繳費單據。
六、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提供相關資料以佐。
七、請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八、請提出聲請人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提最新還款方案(包含每月收入、每月支出,及每月可還款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