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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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26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玉容
蘇正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叁拾柒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貳拾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
、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