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毓倫
相 對 人  韓世忠
       余建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
0年1月19日將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遂向相對
人韓世忠為債權讓與通知,惟上開通知書經郵局向相對人住
所投遞後,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致不能送達,非因聲
請人過失所致;另查相對人余建文之戶籍地址為新北市新店
區戶政事務所,是其目前係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聲請人為使
債權讓與得以合法,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證
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掛號郵件退件信封等件為
證。經查,相對人韓世忠之住所為「桃園縣桃園市○路里○
鄰○○街○○巷4之2號」,有相對人韓世忠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又退件信封上雖由郵務機關註明「招
領逾期」,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派員查訪,其調查結果為相對人韓世忠現未居住上址,此有
桃園縣警察局桃園分局100年7月6日桃警分刑字第100103
9299號函附卷可稽;另相對人余建文現設籍新北市新店區戶
政事務所,亦有相對人余建文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
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等二人已屬行方不明,是聲請人確非因
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其聲請公示送達,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莊佩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華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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