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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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進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進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均為民國106年5月22日,而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均係於判決確定日前為之,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綜此,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通工具罪│力交通工具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8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5日│105年7月12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0848號│105年度偵字第10848號││查││105年度偵字第15750號│105年度偵字第15750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8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578││實││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80號│105年度審交易字第780││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26日│106年4月2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22日│106年5月22日│├──┴─────┼────────────┼───────────┤│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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