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2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园輝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天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雖於上訴狀中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自行認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880元,然此為上訴人於第一審各項請求之總金額,而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240,100元請求範圍內,為有理由。故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為758,780元(計算式:999,880元-240,100元=758,7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憶忠
法官鍾晴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