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8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8號

原告 張雅莉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彭宏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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