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稅簡字第68號
原告 張雅莉
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吳蓮英
訴訟代理人 胡德澤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事實未臻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法官 葉峻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彭宏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