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5號上訴人 籃惠鐘
9弄18號 黃國芳 被上訴人 羅燕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之訴訟利益核定為新臺幣559,
9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
書記官李湘鈴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