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98號上訴人 寶宸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榛 被上訴人 薛亦娟
姚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高英賓法官徐右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
書記官鄭俊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