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 劉美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立倫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價)額,並按該訴訟標的金(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補繳裁判費,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則應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明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