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楊一雄 被告 李欣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