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7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7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
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肆仟柒佰零叁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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