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2年度投小字第1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徐盟鎌 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2年6月9日
本院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陸仟捌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第一個月以新台
幣壹佰伍拾元,逾期第二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起
至逾期第五個月止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
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並於民國九
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均由
存續之公司概括承受等,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陳慶樹